【48812】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时间: 2024-07-29 02:48:56 |   作者: 华体会登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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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组织履行检疫使命能够收取检疫费”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分所属的植物检疫组织收取。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组织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衍资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做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规范》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规范》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详细规范暂由各地拟定。在农业部批阅的引入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组织按栽培地的疫情监测费规范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规范的,各植物检疫组织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规范》中相相似种类的规范计收。

  第五条被检货品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品,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核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核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核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核算。

  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含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履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目标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意向植物检疫部分请求报验。检疫部分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品(即同一种类、同一产品符号、运往同一地址、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核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现已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交换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九条教育、科研单位所需的少数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定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品超越以上定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凡因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分同意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施行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归入单位财务办理,悉数用于植物检疫组织的检疫工作开支。大多数都用在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备置办、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他有关检疫工作所有必要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办理。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组织按规则向主管部分和同级财政部分编报出入预算时,要包含检疫费出入方案,经同意后履行。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组织履行检疫使命能够收取检疫费”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组织履行检疫使命能够收取检疫费”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分所属的植物检疫组织收取。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组织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衍资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做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规范》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规范》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详细规范暂由各地拟定。在农业部批阅的引入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组织按栽培地的疫情监测费规范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规范的,各植物检疫组织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规范》中相相似种类的规范计收。

  第五条被检货品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品,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核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核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核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核算。

  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含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履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目标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意向植物检疫部分请求报验。检疫部分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品(即同一种类、同一产品符号、运往同一地址、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核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现已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交换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九条教育、科研单位所需的少数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定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品超越以上定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凡因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分同意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施行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归入单位财务办理,悉数用于植物检疫组织的检疫工作开支。大多数都用在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备置办、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他有关检疫工作所有必要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办理。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组织按规则向主管部分和同级财政部分编报出入预算时,要包含检疫费出入方案,经同意后履行。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组织履行检疫使命能够收取检疫费”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组织履行检疫使命能够收取检疫费”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分所属的植物检疫组织收取。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组织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衍资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做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规范》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规范》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详细规范暂由各地拟定。在农业部批阅的引入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组织按栽培地的疫情监测费规范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规范的,各植物检疫组织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规范》中相相似种类的规范计收。

  第五条被检货品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品,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核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核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核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核算。

  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含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履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目标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意向植物检疫部分请求报验。检疫部分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品(即同一种类、同一产品符号、运往同一地址、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核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现已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交换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九条教育、科研单位所需的少数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定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品超越以上定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凡因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分同意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施行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归入单位财务办理,悉数用于植物检疫组织的检疫工作开支。大多数都用在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备置办、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他有关检疫工作所有必要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办理。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组织按规则向主管部分和同级财政部分编报出入预算时,要包含检疫费出入方案,经同意后履行。